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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招揽顾客设置多块招牌、户外广告管建不管拆、未备案擅自设置广告招牌……自4月1日起市对县城市管理工作正式考核以来,户外广告招牌问题一直是考核重点。近日,长沙县城管执法局为落实“最严城管”要求,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要求全县所有广告公司均签订承诺书,规范户外广告招牌设置。
近日,城管湘龙中队队员巡查发现,位于万家丽北路靠近城西安置区的一家临街饭店违规设置了4块招牌。根据《长沙县(经开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规定,一个商铺只应设置一块招牌,但当同一商铺有多个不同朝向的店面时,可在不同朝向的店面各设置一块招牌。此前,该饭店经街道审批,设置了两个不同朝向的招牌,但近来生意不好,店主未经允许,擅自在该楼栋外墙上又设置了两块发光字牌。最终,执法队员协助业主将违规招牌拆除。
县城管执法局广告亮化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通告有几个方面的变化,招牌设置管理权限下移至街道后,经营户必须到街道进行审批,而此前只需备案,如期间店主设置规格与审批内容不符,不予验收要求整改;其次,经营户设置广告招牌管建还得管拆,如广告到期或门店更替,必须拆除旧广告招牌;第三,政府投资建设的户外广告设施,如广告示范路建设,经营户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更换、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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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管理的通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包括:大型户外广告、电子屏广告、围挡广告、布幅广告、临时性宣传广告、楼宇标识、指示标牌和门店招牌等。
二、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主体须是具备合法资质的广告企业,对非广告企业提交的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三、户外广告设置须与审批事项相符,包括:设置位置、规格、材质、版面颜色和内容等。与审批事项不符的户外广告一律按照非法设置论处。
四、户外广告不得超过设置许可期限。设置期满,未自行拆除或办理延期设置审批的户外广告一律按照非法设置论处。
五、户外广告设置期内,如出现安全隐患或破损残缺、版面陈旧、影响市容等现象,设置人应立即整改到位,并承担相应的一切责任。
六、政府投资建设的户外广告设施,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换、拆除,如门店转让或其他原因确需更换或拆除的,须事先向所属街(镇)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七、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切实履行公益广告发布义务。大型户外广告和电子显示屏的公益广告与商业广告发布比例不得低于1:2。
八、违反以上规定,除依法依规从重处罚外,将其户外广告设置人列入长沙县“不诚信守法广告企业名单”,三年内不予受理其任何户外广告设置申请业务。